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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贾小桐、王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小桐,王彬,杨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小桐,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物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磊,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员,��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贾小桐因与被上诉人王彬、杨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上诉人贾小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小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小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贾小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