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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琚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琚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387号原告:王某,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士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某,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琚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姜甘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龙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