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斌华与刘学军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华,刘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斌华,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刘学军,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华与被执行人刘学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22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赣07刑终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