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李广志与广州市华融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志,广州市华融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722号原告:李广志,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华融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105国道都那路段自编24号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95193573F。法定代表人:冯楚雯。原告李广志与被告广州市华融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冯楚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1月22日,经被告华融公司中介,原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裕和路110号东平广场3栋3梯2201号房售卖给案外人叶青、连春节,交易价格为1450000元,由被告华融公司代办房产过户及税费缴纳。中介服务费为14500元,该费用由买方承担且被告华融公司承诺不再向买卖双方收取其他费用。后三方于当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华融公司告知原告,卖方需缴纳税费约150000元。为此,合同签署当日,经原告同意,买方叶青将定金50000元汇入被告华融公指定的银行账号作为税费预付款,2017年4月6日,原告委托妻子梁钰华向被告华融公司在汇入税费预付款100000元。现房产过户及税费缴纳手续均办理完毕,原告应缴纳的税费为34911.19元,故被告华融公司应向原告返还剩余款项115088.81元。另,被告华融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冯楚雯系该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故被告冯楚雯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华融公司向原告返还税费缴纳剩余款项115088.81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88.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冯楚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华融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案件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案涉《房屋买卖合约》第十四条“无论本合同是否已履行,如卖方、买方或经济方任何两方或三方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合同履行地即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约定,可见合同双方已对管辖的人民法院作出协议选择,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且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案涉物业所在地系佛山市顺德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华融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华融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华融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