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5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与黄建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黄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362号之二申请人: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所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2号星蓝湾公寓DE栋2604。负责人:宁清华。被申请人:黄建,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黄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申请,本院作出了(2017)湘0104民初536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原告以及被告的部分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在本案中对原被告已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在本案中对被告黄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案外人案外人龙思佳、王卫郴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609号天麓小区四期10栋501房(权证号为:201700622193、20170062194)的房产交易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王昌元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