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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刑初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艳,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现居住地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4日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海 英人民陪审员 �� �杰人民陪审员 王 本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