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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斌、李名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李名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608号申请人:张斌,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李名海,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张斌与李名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李名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名海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068元,但被执行人李名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名海的银行存款2068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