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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立安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2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徐立安,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徐立安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初4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针对徐立安关于“政府机关、企业(含国有、民营、私企等等),在使用特殊用工时,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除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之外,还应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的哪些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社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了人社公开〔2016〕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208号《告知书》),告知了徐立安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并将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作为208号《告知书》的附件一并邮寄送达徐立安,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徐立安所提要求撤销人社部所作208号《告知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徐立安所提“由于告知书内容中涉及的法规,造成本人被违法开除,要求人社部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即人社部所作208号《告知书》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应一并予以驳回。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立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徐立安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立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