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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0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英、王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英,王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英,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龙,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战春,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雨,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英与被上诉人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因其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不同意其缓交申请,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吴英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红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娅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