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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福来、练相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来,练相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来,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美,福建顺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练相如,男,200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被执行人母亲。本院在执行王福来与练相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违约金3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