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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佳与乔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乔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138号原告:刘佳,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乔宪国,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乔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佳负担。审判员  付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景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