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世杰、黄亚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杰,黄亚凤,崔某,刘照月,孟昭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崔世杰,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申请执行人:黄亚凤,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崔某。申请执行人:刘照月,女,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孟昭为,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崔世杰、黄亚凤、崔某、刘照月与孟昭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鲁142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崔世杰、黄亚凤、崔某、刘照月因崔维金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4498.63元。先由被告孟昭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孟昭为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85349.59元。反诉原告孟昭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328.57元,由崔维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孟昭为共计19296.68元。剩余部分由崔维金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付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2822.33元。崔维金承担赔偿部分,由反诉被告崔世杰、黄亚凤、崔某、刘照月在继承崔维金遗产范围内予以赔付。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孟昭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孟昭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孟昭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待执行)并依法对孟昭为采取了拘留措施。本院依法将孟昭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孟昭为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在孟昭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孟昭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崔世杰也未能提供孟昭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崔世杰征询意见,崔世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