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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申波与夏万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波,夏万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6723号原告申波,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夏万意,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申波诉被告夏万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万意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夏万意偿还原告1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5年6月14日、2015年8月16日向原告借钱4000元、11000元,原告均以现金形式在福田区上沙村交付给被告。被告未答辩,庭审缺席。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原告4000元。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邮政储蓄的账户取款4000元。2015年6月22日,原告通过其账户取款四次,共计8000元。2015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原告11000元,周转。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取款2000元。庭审时,原告主张借款系以现金支付的,当天从银行取款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已联系不上被告。原告说明称,2015年6月22日取款8000元放在家里,8月16日共借11000元,不够再去银行取了2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向原告第一次借款4000元,原告提交其2015年6月4日的银行取款流水显示其取款4000元,取款日期与被告出具借条日期吻合,原告主张该借款4000元为现金支付,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向原告第二次借款11000元,在被告出具借款11000元借条的当天,原告通过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2255的账户取款2000元,原告主张系2015年6月22日已取款8000元放在家里,不够11000元才去银行取了2000元,结合原告的证据及陈述,对原告以现金交付11000元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被告夏万意应向原告返还借款共计1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万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波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予  晴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永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