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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更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明亮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明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463号罪犯郑明亮,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福建省古田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明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2000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郑明亮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郑明亮于2016年1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闽宁监假(2017)26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郑明亮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明亮自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缴纳罚金2万元,退出赃款92000元。罪犯考核自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1511考核分,获得2个监狱表扬。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3月15日与罪犯郑明亮的母亲陈巧芝签订《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古田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7日作出《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罪犯郑明亮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给予接收监管。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惩奖审批表;3、刑事裁判文书;4、《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5、财产刑履行凭证。本院认为,罪犯郑明亮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并全额缴纳罚金,退清违法所得,确有悔改表现,且已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明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