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民终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班少虎、方小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班少虎,方小燕,班奥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班少虎,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小燕,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跃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班奥辉,男,200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班财,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班奥辉之父。法定代理人:王茹,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班奥辉之母。上诉人班少虎、方小燕因与被上诉人班奥辉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班少虎、方小燕及其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申跃华,被上诉人班奥辉的法定代理人班财、王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班少虎、方小燕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班少虎、方小燕的上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其二人对班某不存在监护过失;2、班奥辉强行拽拉班某游泳而导致溺水的,班奥辉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班奥辉辩称,其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班少虎、方小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班奥辉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906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蔡县五龙乡班闫村民委员会四组有一坑塘,归上蔡县五龙乡班闫村民委员会所有。该坑塘东西长约600米,南北水面宽约20米。2016年3月,冯水生受上蔡县五龙乡人民政府委托,挖该坑塘疏通河道。2016年8月14日下午2时许,班奥辉在本村小卖部找到班少虎、方小燕的儿子班某相约玩耍,班奥辉骑着电动车带着被害人班某到该坑塘下水洗澡,两人先后下水,在水中玩耍约十分钟,班某在水中消失没上来,班奥辉因害怕便骑电动三轮车回家,未向任何人呼救,导致班某溺水死亡,后经同村村民打捞上岸。经调解,五龙镇人民政府与五龙镇班闫村民委员会各给付班少虎、方小燕80000元,但班奥辉监护人未对班少虎、方小燕进行赔偿。为此,班少虎、方小燕要求依法判令班奥辉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159060元。另查明,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697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班少虎、方小燕作为班某��监护人,班财、王茹作为班奥辉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履行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但由于班少虎、方小燕未尽到监护责任和保护义务,致使班某在坑塘内洗澡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班少虎、方小燕作为班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班奥辉的监护人未注意履行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班奥辉与班某相约到水塘洗澡,以致悲剧的发生,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班奥辉的监护人班财、王茹应酌情赔偿班少虎、方小燕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班奥辉的监护人班财、王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班少虎、方小燕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1295元,原告班少虎、方小燕承担1000元依法予以免交。被告班奥辉的监护人班财、王茹负担295元。(限班财、王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承担的295元交付至上蔡县人民法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关于班少虎、方小燕上诉称其二人对班某不存在监护过失的问题。本案中,班奥辉和班某一起去坑塘游泳发生班某溺亡事故,班少虎、方小燕虽有疏于对其子班某的监护,但根据班某的年龄及智力状况,对监护人班少虎、方小燕的监护注意义务不宜多加苛责,班少虎、方小燕疏于对其子的监护,在本案中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过错。班少虎、方小燕诉称其二人对班某不存在监护过失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同理,班奥辉的监护人班财和王茹疏于对其子班奥辉的监护亦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过错。只要行为人不是采取欺骗、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使不会游泳的同伴下水游戏,使不愿到深水区的同伴到深水区游泳等,同伴在水里是自愿、自由活动而溺水死亡的,其他同伴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班少虎、方小燕上诉称班奥辉强行拽拉班某游泳而导致溺水的,班奥辉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班奥辉采取强行拽拉等不正当手段迫使班某下水游泳而导致溺亡的,故班奥辉对班某的溺亡不存在过错。班少虎、方小燕该项上述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判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班某的溺亡虽然与班奥辉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因为班奥辉与班某一起游泳,班奥辉发现班某沉入水中后,没有及时喊人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分担因班某溺亡给班少虎、方小燕造成的损失,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班奥辉的监护人班财、王茹补偿班少虎、方小燕2万元。综上,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豫17**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二、限班奥辉的监护人班财、王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班少虎、方小燕20000元。三、驳回班少虎、方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元,均由班少虎���方小燕负担(均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呼小伟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