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双吉与朱贺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吉,朱贺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015号原告:李双吉,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贺显(曾用名朱泉兴),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吉诉被告朱贺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李双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双吉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00元,由李双吉负担。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