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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双吉与朱贺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吉,朱贺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015号原告:李双吉,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贺显(曾用名朱泉兴),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吉诉被告朱贺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李双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双吉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00元,由李双吉负担。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