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异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庆国与李汉江、袁春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庆国,李汉江,袁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65号案外人宋成广,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现住湖北省孝昌县城区,申请执行人贾庆国,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李汉江,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袁春江(系李汉江之妻),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贾庆国与李汉江、袁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宋成广于2017年7月1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宋成广称,孝南区法院在执行贾庆国与李汉江、袁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李汉江名下的位于孝昌县××(现××为××)(所有权证号00008904)房屋,我于2007年7月14日就与李汉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卖了该房屋,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已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因出卖人的原因,未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查明,201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7)鄂0902执6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李汉江名下的位于孝昌县××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8904),另查明,案外人宋成广在法院查封之前与李汉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已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本院认为,案外人宋成广先于法院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李汉江签订了有效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该房屋,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未有证据证明系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故,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鄂0902执6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位于孝昌县兴隆西街101号(现为361号)(所有权证号00008904)房屋的执行。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