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X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毛XX,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XX,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毛XX与吴XX民间借贷纠纷(2016)京0112民初196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毛XX亦未向我院提供吴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9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兰雅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殷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