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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乳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单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乳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78号。法定代表人孙洪竹,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单海峰,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单某某,男,汉族,住乳山市。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乳)文执罚字[2016]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单某某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擅自安装卫星电视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乳)文执罚字[2016]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乳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乳)文执罚字[2016]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宝审 判 员  王忠龙人民陪审员  刘桂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宫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