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达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海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达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4129号原告深圳市海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东。被告深圳市达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被告刘勇。上述原、被告加工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原诉讼案号(2017)粤0306民初1870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达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名下价值人民币387440.78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达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名下价值人民币387440.7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风帆(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