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万兵、志天钢材销售部与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兵,志天钢材销售部,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执异9号异议人(案外人):李万兵,男,汉族,42岁,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钓鱼台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树彬,系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志天钢材销售部,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南嘎村一组。负责人:蒋香雪,系该销售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系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团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远术,系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志天钢材销售部(以下简称志天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李万兵请求本院撤销(2017)藏01执6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万兵称,本院(2017)藏01执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1815618.5元款项,是其本人与被执行人震新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书》后,以震新公司的名义与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公司所签建设工程专业(土石方)分包工程所得,并非震新公司财产。为此,异议人李万兵出具了《挂靠协议书》、《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地基处理及土石方工程04标段专业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保障民工工资承诺书》、用款申领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查明,申请人志天销售部与被执行人震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调解并由本院作出了(2017)藏0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金额4070880元,该调解书于2017年5月30日生效。申请人志天销售部于2017年7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17年7月12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震新公司账户存款1815618.5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及资格早在诉讼阶段就已得到法律认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震新公司必然是本案适格的被执行人之一,其法律地位毋庸置疑。至于异议人李万兵与被执行人震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以及《挂靠协议书》所涉及的约定事项因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在此不予审查,建议双方另案解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冻结行为系合法正当的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万兵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国 军审判员 洛桑益西审判员 格桑卓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