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雷华英与薛宁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华英,薛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2766号申请执行人:雷华英,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薛宁福,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雷华英与被执行人薛宁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宁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华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宁福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雷华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4执2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