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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科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华科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镇垣辉轴承厂,王渠敏,陈祝庆,徐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华科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组织机构代码:58052140-X法定代表人:徐松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垣辉轴承厂。经营地址: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3696743-3经营者:邬立辉,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渠敏,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祝庆,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松华,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华科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镇垣辉轴承厂、王渠敏、陈祝庆、徐松华(2016)浙0282民初119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作出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本案诉讼费10463.5元、执行费17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2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