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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旭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山县西埔镇亲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旭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山县西埔镇亲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440号原告:福建旭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87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59666209。法定代表人:许冬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山县西埔镇亲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亲营村。法定代表人:潘坤生,村主任。原告福建旭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山县西埔镇亲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旭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旭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俩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兰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