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金诺投资有限公司与彭顺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诺投资有限公司,彭顺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157号原告:重庆金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21189870。法定代表人:鲁文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男,汉族,重庆金诺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武,男,汉族,重庆金诺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顺林,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重庆金诺投资有限公司与彭顺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重庆金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金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重庆金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兴平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人民陪审员 易先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