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78施亚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亚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47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亚红,女,1968年4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市好润多超市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2017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施亚红犯盗窃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建生、代理检察员毛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亚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施亚红在本市崇川区正大福珠宝店中国黄金任港店内更换黄金吊坠时,乘隙窃得该店内的黄金吊坠一个。经价格认定,案涉黄金吊坠的价值为人民币2114元。被告人施亚红于当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施亚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涉黄金吊坠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施亚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施亚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涉黄金吊坠照片,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施亚红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施亚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施亚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亚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审前调查,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施亚红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结合施亚红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亚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由被告人施亚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