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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9582郑德会与沭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会,沭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582号原告:郑德会,女,1945年2月2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景,沭阳县青伊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号。负责人:周勇,该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德会诉被告沭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郑德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郑德会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