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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生利与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生利,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高生利,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喜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生利与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喜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生利支付本金及利息1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月22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已偿还利息200元予以扣除)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7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