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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余敏、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荣丽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敏,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荣丽,叶勇涛,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敏,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邱文静,经理。原审被告:廖荣丽,女,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审被告:叶勇涛,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审被告:邱霞,女,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上诉人余某与被上诉人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廖荣丽、叶勇涛、邱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余敏上诉称,1.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2.涉案纠纷是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余敏的车辆强行抢走引起,浙江省东阳市为侵权行为地,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调查、核实证据。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作为甲方与乙方余敏、丁某廖荣丽、丙方叶勇涛、邱霞签订的《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属有效。鉴于甲方即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在杭州市上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余敏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