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胜林、车业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林,车业发,张洁寒,范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649号申请人李胜林,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车业发,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洁寒,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范希强(系被告车业发的姐夫),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申请人李胜林与被执行人车业发、张洁寒、范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郓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其他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85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振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