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414沈大军与朱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军,朱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414号原告:沈大军,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朱瀚,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大军诉被告朱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大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大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长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