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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414沈大军与朱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军,朱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414号原告:沈大军,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朱瀚,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大军诉被告朱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大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大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长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