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赵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赵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78号申请人张某,男,地址:赤峰市,被申请人杨某,女,地址:赤峰市,被申请人赵某,男,地址: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张某与杨某赵某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张某于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写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采取措施。(保全的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审判员梁永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顾亚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