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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占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建双、孙洋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占忠,孙建双,孙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652号申请执行人:何占忠,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孙建双,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孙洋,男,1996年1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占忠与被执行人孙建双、孙洋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黑0605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孙建双、孙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何占忠损失9018.40元,另确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孙建双、孙洋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建双、孙洋没有按时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占忠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建双、孙洋赔偿损失9018.40元,另请求被执行人孙建双、孙洋给付已由申请执行人何占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占忠与被执行人孙建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建双向执行申请人何占忠给付赔偿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何占忠放弃其对被执行人孙建双、孙洋的其他请求。被执行人孙建双已向申请执行人何占忠给付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占忠与被执行人孙建双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孙建双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6)黑0605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杨连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永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