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3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5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王豪,公司副总裁。被执行人刘梅,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在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梅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渝南川法民保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刘梅所有的福特锐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渝B031**)。2016年11月28日,双方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3月底付清捌万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由于被执行人刘梅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查找被执行人刘梅除上述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农业银行九龙坡支行对上述车辆抵押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是否对扣押的上述车辆进行处置和继续扣押。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该车辆不足以清偿第三人的优先债权,对该车辆不予处置,也同意解除扣押,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刘梅所有的福特锐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渝B031**)不宜处置。由于被执行人刘梅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3执恢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军审判员 陶米玲审判员 刘生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