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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发霞、新泰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霞,新泰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927号之一申请人:王发霞,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新泰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龙路中段路北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0508444C。法定代表人:胡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王发霞与被申请人新泰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发霞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孙琳购买的临沂市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景华庭2号楼××、××、××、××、1号楼××、××、××、××、××、××、××、××室房产共十二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发霞的担保人孙琳购买的临沂市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景华庭2号楼××、××、××、××、1号楼××、××、××、××、××、××、××、××室房产共十二套,限额62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