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与景晓飞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景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榆树市榆西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邹德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春,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景晓飞,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7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立春、沈大明,被执行人景晓飞等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称,景晓飞在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榆树市秀水镇集体土地建设榆树市富岭冰雪乐园,占地位置位于榆树市秀水镇富岭村,建设榆树市富岭冰雪乐园占地面积49227.4平方米,经地籍科认定其占用的地类为基本农田,经规划科认定其占用49227.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榆树市富岭冰雪乐园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立案查处,于2016年11月10日将【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8日将催告书送达给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没有履行【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第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1.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土地原状。2.缴纳罚款1476822元。被执行人景晓飞称,我建设的冰雪乐园没有用地审批手续。乐园内的攀岩设施是在地面上建设的,没有破坏地貌;游泳池是塑料制品组装,不是挖地形成的;人行道是由水泥板铺设的,可以随时搬走。全部游乐设施共占地约2000平方米,园内其他土地用于种植花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对处罚有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规定,被执行人景晓飞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搭建攀岩设施、游泳池及铺设人行道等属于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故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景晓飞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在被执行人景晓飞占用的49,227.4平方米基本农田范围内,有用于种植花草及农作物的土地面积,并未改变原种植条件,对未改变原种植条件的土地面积,不应处以罚款。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景晓飞处以罚款的改变土地原种植条件的土地面积认定不清,按全部占用的土地面积处以罚款于法无据,其对该项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即“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土地原状”。由榆树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即“处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违法占地面积49227.4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合计1476822元”。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申家超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