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桂青与祖先发、徐爱嫔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青,祖先发,徐爱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400号原告:刘桂青,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祖先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徐爱嫔,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桂青与被告祖先发、徐爱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桂青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祖先发无法联系,刘桂青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青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青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