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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桂青与祖先发、徐爱嫔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青,祖先发,徐爱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400号原告:刘桂青,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祖先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徐爱嫔,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桂青与被告祖先发、徐爱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桂青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祖先发无法联系,刘桂青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青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青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