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钟洋洋与温健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洋洋,温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钟洋洋,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温健明,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申请执行人钟洋洋与被执行人温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821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温健明与标的款1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执行费185元相当价值之财产;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健明与标的款19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执行费185元等额之款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