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洋、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洋,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邓洋,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韩方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洋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