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国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4执502号之一 被执行人:罗国静,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国静缴纳罚金5000元一案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炜 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 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