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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杭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87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杭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毫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