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杭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87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杭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毫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