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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天虎,杨美琴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585号原告:魏天虎,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板桥村四社,身份证号6222241981********。被告:杨美琴,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2********。原告魏天虎与被告杨美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魏天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天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天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魏天虎负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