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天虎,杨美琴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585号原告:魏天虎,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板桥村四社,身份证号6222241981********。被告:杨美琴,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2********。原告魏天虎与被告杨美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魏天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天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天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魏天虎负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