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国初、王晓颜等与陈金竹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初,王晓颜,王瀚,陈金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初,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王晓颜,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王瀚,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陈金竹,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王国初、王晓颜、王瀚与被执行人陈金竹人格权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1999)慈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金竹在生效后仅赔偿了三申请执行人100元,余款30545.35元至今未履行。2017年6月13日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金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陈金竹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金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国初、王晓颜、王瀚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