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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运红申请执行邢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红,邢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09号申请执行人:刘运红,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邢利杰,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刘运红申请执行邢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6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同意终结保全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