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运红申请执行邢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红,邢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09号申请执行人:刘运红,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邢利杰,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刘运红申请执行邢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6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同意终结保全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