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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王延斌、杜肖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王延斌,杜肖艳,王艳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965号原告:王建国,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生,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安阳市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延斌(曾用名王艳彬),男,汉族,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被告:杜肖艳,女,汉族,1971年3月26日生,住内黄县。被告:王艳霞(曾用名王燕),女,汉族,1978年3月31日生,住内黄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安阳市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建国与被告王延斌(曾用名王艳彬)、杜肖艳、王艳霞(曾用名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建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王建国承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