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王延斌、杜肖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王延斌,杜肖艳,王艳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965号原告:王建国,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生,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安阳市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延斌(曾用名王艳彬),男,汉族,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被告:杜肖艳,女,汉族,1971年3月26日生,住内黄县。被告:王艳霞(曾用名王燕),女,汉族,1978年3月31日生,住内黄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安阳市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建国与被告王延斌(曾用名王艳彬)、杜肖艳、王艳霞(曾用名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建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王建国承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