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艳与被执行人刘子元、王春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144号本院在执行刘艳与刘子元、王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艳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子元、王春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子元(152322197202010057)、王春玉(21090419770428252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