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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艳与被执行人刘子元、王春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144号本院在执行刘艳与刘子元、王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艳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子元、王春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子元(152322197202010057)、王春玉(21090419770428252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