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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宋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罗伟,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楚藩路136号。被执行人宋凡,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周汤村宋家独补3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宋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凡在收到上述文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凡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罗伟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宋凡的房产。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两次拍卖被执行人宋凡所有的位于鄂州市华容镇车站路东侧华富家园A栋二单元五层一号(房产证号:HR0807**、面积128.56平方米)住宅房一套。两次网拍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罗伟的同意其愿以流拍价231300元接受抵偿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凡所有的位于鄂州市华容镇车站路东侧华富家园A栋二单元五层一号(房产证号:HR0807**、面积128.56平方米)住宅房一套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宋凡所有的的位于鄂州市华容镇车站路东侧华富家园A栋二单元五层一号(房产证号:HR0807**、面积128.56平方米)住宅房一套作价231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罗伟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罗伟可持本裁定书一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侃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何 霄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0703执恢25号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鄂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伟(身份证号:420700197405193372)与被执行人宋凡(身份证号:42070319870805343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凡(身份证号:420703198708053434)所有的位于鄂州市华容镇车站路东侧华富家园A栋二单元五层一号(房产证号:HR0807**、面积128.56平方米)住宅房一套的查封及注销上述房产证和相应的土地证号。二、协助办理被执行人宋凡(身份证号:420703198708053434)所有的的位于鄂州市华容镇车站路东侧华富家园A栋二单元五层一号(房产证号:HR0807**、面积128.56平方米)住宅房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罗伟(身份证号:420700197405193372)所有。附:(2017)鄂07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潘侃俊联系电话:0711-359****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