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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明学与程道副、襄阳恒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学,程道副,襄阳恒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学,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程道副,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襄阳恒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绪,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明学与被执行人程道副、襄阳恒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道副、襄阳恒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恒智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698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