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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吉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吉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3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吉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庄打路17号。法定代表人:潘吉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宇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吉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有坐落于庄河市库房一套、装配车间一套、铸造车间一套、土地一宗;存放在公司车间的机床一台、卧轴矩台平面磨床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库房一套、装配车间一套、铸造车间一套、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车间的机床一台、卧轴矩台平面磨床一台,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