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建与阿不克·库娃、卡海·尼亚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阿不克库娃,卡海尼亚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773号原告:张建,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阿不克库娃,男,维吾尔族,1963年2月9日出生。被告:卡海尼亚孜,男,维吾尔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阿不克库娃、卡海尼亚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以与被告卡海尼亚孜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自愿承担。审判员 热 阿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热娜革命 搜索“”